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日常运行经费以外的各类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研究、科研平台建设、设备购置、图书资料购置、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其资金主要来自于上级主管部门财政拨款(含债券资金)、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适应原则。遵循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厘清管理边界,坚持“谁的管理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科学规范原则。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论证,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三)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本项目建设内容无关的支出。
(四)绩效管理原则。项目的申报需设置明确的绩效目标,逐步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项目审批、绩效奖励“三挂钩”机制。
(五)项目库管理原则。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因上级政策要求、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新增或追加专项资金的,可按照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纳入项目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项目库入库项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论证,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学校审定;负责审议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并报学校批准;听取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汇报。
第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归口项目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所辖项目立项论证与材料审核,并按重要紧急程度分年度排序;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的验收,公开项目的相关信息;负责项目的绩效考核并对绩效不达标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等等。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所辖项目的审核和论证工作,切实保证项目绩效质量。(各归口管理部门所辖项目具体分工见附件1)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及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全力推动项目及时有效地执行;负责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接受验收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学校项目库建设,并提出项目预算资金配置方案;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工作;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定期调度;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立项
第九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项等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程序:
(一)各单位按照发展需求,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益目标、项目进度、支出预算等进行研究并填制《项目申请书》(附件2)、《项目预算编制表》(附件3)、《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附件4)等材料,报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根据论证结果进行排序并分年度列入子项目库,填制《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5),经分管(联系)校长签批后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归口管理部门提报的项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论证(重大项目可采取事前绩效评估方式进行论证)。通过审议或论证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进入学校项目库。
(四)学校根据资金情况,并按照项目的优劣、急缓、资金量大小等因素研究确定出库项目,纳入年度预算。
(五)学校批复的出库项目预算指标额度与申报项目金额不一致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根据批复的预算额度更新《项目预算编制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等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处。
(六)财务处汇总编制省级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未按以上程序批准设立的项目,各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在校内各类文件、工作会议或方案、领导讲话、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撤销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严格履行学校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及时梳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主动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加强沟通协调,监督其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烟台大学专项资金项目结项报告》(附件6),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一周之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清理机制。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专项资金过程监督管理。按照“分工负责、全程监督”,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或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烟台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建立绩效结果反馈和报告制度。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承办负责人,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对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学校。
(二)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在安排新一年度预算项目时,统筹考虑该单位(项目)上一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按职责划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细化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国家及省市政策另有规定外,此前出台的其他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烟台大学专项资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一览表
2.烟台大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3.项目预算编制表
4.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5.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6.烟台大学专项资金项目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