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20〕15号)

作者: 时间:2020-05-14 点击数:

烟台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烟大校发〔2020〕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是大学的基本单元,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的基础。学科建设是学校内涵发展、质量提升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与管理,激发活力,完善生态,提高效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基本组织

第三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科建设的统筹与决策;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学科建设相关学术事项的审议、咨询和决策;跨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跨学院和机构的一级学科建设;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学科建设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独立设置在单一学院的一级学科实施学校、学院、学科团队三级管理。跨学院设置的一级学科由学校、跨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学院、学科方向团队四级管理。交叉学科由学校、交叉学科团队学科带头人所在学院、学科团队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院是责任主体,院长对本学院学科建设负总责。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负责对学院学科建设相关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咨询和决策。

第六条 学科团队是建设主体,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学术事务运行和学科建设目标达成,接受校院对学科团队建设的考核。

第七条 学科团队应聘任学术顾问或者行业顾问,顾问人选应为国家级人才称号或行业知名专家。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学科带头人助理(学科秘书)。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八条 学科团队是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学科建设管理的基本对象。科研型及教学科研型教师应有学科团队归属。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制度是学科团队学术治理的基本制度。一级学科及其学科方向均设置带头人。

第十条 目标导向是学科建设考核的基本遵循。所有立项建设的学科团队均与学校签订建设目标任务书。目标任务书需经过科学论证。学校与一级学科带头人签订目标任务书、一级学科带头人与方向带头人和团队成员签订任务书。依据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评价和考核。

第十一条 跨院学科建设委员会是跨学院和机构的一级学科管理组织,听取一级学科带头人的工作汇报,指导和协调学科规划与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经费预算等重大事务。主任委员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一级学科带头人和1名校外知名专家担任,成员包括各学院或机构负责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总人数不少于7人(单数)。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制度

第十二条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及其学科方向设置学科带头人岗位。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学位点建设。一级学科带头人可以兼任学科方向带头人,但原则上不能跨学科兼任。

第十三条 一级学科带头人应具有国家级人才称号或满足本学科博士学位点学科带头人申请条件(博士指导经历除外)。5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优先推荐。学科方向带头人聘任要求由所在学院参考上述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在本一级学科内遴选或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遴选本着公开选拔、平等竞争、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择优遴选、强化培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一级学科带头人由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从全校本学科符合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中提名,经相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决定,由学校聘任。未产生一级学科带头人的学科,由所在学院院长代管。学科方向带头人由一级学科带头人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备案。交叉学科团队或平台项目团队带头人由各学科所在学院院长及一级学科带头人提名,经相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由学校聘任。

第十六条 一级学科带头人负责把握学科方向,组织编制及实施本学科建设规划;整合本学科建设资源,组织本学科团队科研课题申报,组织对外服务,组织本学科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动学科良性发展;组织制定本学科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学科团队接受评估和考核;提出本学科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对本学科拟引进人员提出引进及聘任意见;对本学科成员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等提出意见;决定本学科获得的学科建设奖励分配;提出年度学科经费预算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学科方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方向建设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一级学科带头人及学科方向带头人聘期4年,年度考核合格享有学科带头人绩效奖励,发放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竞争性经费是学科建设经费投入管理基本形式。经费采取项目制管理,各学科根据指导原则自主申请,根据学科基础、建设目标和建设举措通过竞争性立项建设。

第十九条 对于强化建设的学科,主要依据对标立标,根据建设目标高度,确定资金支持力度。对于培育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主要依据建设绩效发展,确定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 上级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统一调度,用于基础性、支撑性的学科集群建设投入,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重大设备购置等。已有更大数额的上级建设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除上级规定外,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复投入。

第二十一条 动态调整是学科建设项目中期考核的基本要求。学校定期对学科建设绩效评估,调整经费投入。

第二十二条 全口径绩效考核是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近三年来人才引进支出、设备购置支出等计入学科建设总体投入,统计学科建设绩效,作为动态调整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各学科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与目标,充分论证、制定详细的项目绩效目标和经费使用预算,经过财务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严格执行,确保专款专用。确因学科建设需要调整预算的,需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分年度编制执行,年终预算结束。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应向团队内部公开。团队成员有权查阅经费开支情况,对不合理开支,可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投诉。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院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学校对学科建设项目采取年度报告、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并与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考核相结合;考核以任务书为主要依据,各学科每年底应对建设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自评,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评估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年度学科建设工作考核优秀或进步明显的学院进行奖励。对学科建设成效显著、取得突破性成果、学科带头人任期考核成绩优秀的学科团队,学校给予奖励;奖励不对人才引进聘任相关合同要求部分重复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建设项目,学校暂缓资助,并给予1年缓冲期。对学科建设成效甚微、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弄虚作假的项目,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追责。同时依托学院的学科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视其情况将追究相关学科带头人和学院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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