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山东省一流学科建设奖补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4号)、《山东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省级一流学科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省奖补资金”)指省财政为推进“山东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下拨至我校用于已立项建设的山东省一流学科建设的经费,其性质为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按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条 省奖补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一流学科牵头学院院长为项目第一负责人,一流学科负责人为项目直接负责人。学院、学科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一流学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人需严格执行审定的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 省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统筹规划,预算管理。根据《山东省一流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统筹规划,对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推动一流学科的持续快速发展,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二)年度决算,公开监督。实行年度决算制度、公开制度、监督制度,学科定期提交资金执行情况、使用效益等情况,学校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三)绩效考评,奖优惩劣。根据一流学科建设相关绩效考评办法,定期组织学科开展总结和自评,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管理省奖补资金的领导机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统筹规划,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共同参与管理。
第六条 省奖补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填报的《山东省一流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和资金预算指标,组织学科方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充分研究论证后形成年度预算。
第七条 省奖补资金预算一经审定,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省奖补资金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山东省及学校有关预算执行的管理办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省奖补资金按照《山东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在以下范围支出:
(一)学科平台条件建设费。包括学科建设所必须的实验室等学科平台的建设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库、信息化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二)学科梯队建设费。包括国内外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人才引进、学术带头人培养及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三)科研活动费。包括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成果出版发表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
(四)人才培养费。包括提升学生特别是研究生的创新研究意识、研究能力等方面的支出。
(五)学术交流合作费。包括举办、参加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及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方面的支出。
(六)日常费用。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岗位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省奖补资金的使用由立项建设学科负责人和学科所在学院院长共同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奖补资金按照自然年度办理预算和结算,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如有结余结转,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十三条 省奖补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省奖补资金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省专项资金须按规定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科负责人有向学科团队、所在学院、主管部门、学校汇报资金预算、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并应定期向学科团队、所在学院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学校每年将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上旬,按照上级和学校关于立项建设一流学科绩效考评的工作安排,学科负责人须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运行管理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取得成效等进行自我考核与评价,并将学科建设计划及其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等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并填写有关表格,经单位审核后提交至学校。
第十八条 学校将定期开展省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建设期满,经山东省验收考评为优秀后,可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2020年山东省一流学科建设期间的省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